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单位遗失员工人事档案,导致工龄不被认可,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月8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档案、遗失、劳动者、单位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多年前从单位离职,现在因为要办理退休手续,因为原单位遗失了我的人事档案,实行养老保险前的的工龄社保局不予认可,我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精神,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您可以先要求单位给您补建档案,如果不能补建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单位给赔偿。
三、案例提示
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是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按照当事人适格原理,第一,个人对人事档案不享有管理处分权,不能提起侵犯档案权之诉。第二,档案管理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委托保管合同关系,也不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再就业的不便。
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补办档案的请求,属于“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大多数当事人起诉的目的,主要是补办档案,其次才是赔偿损失。如果不受理补办档案诉讼请求,只受理赔偿请求,则不仅难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可能纵容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审判实践中,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至于补办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则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宜作实质审查;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数额,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