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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提前离职,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归还已发放的住房补贴?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服务期、提前离职、补贴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服务期未满,提前离职,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归还已发放的住房补贴?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22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服务期、提前离职、补贴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单位为了留住我们,解决我们的这些外地员工在上海的居住问题,与我们签订协议,约定每月发给我们补贴,但是员工必须在单位服务五年。如果员工不满五年离职的话,必须归还原来已发放的补贴。这个协议有效吗?如果我离职的话是否要返还补贴?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您与单位协议是否有效应结合您们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协议相关内容来判断效力。《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如果在职期间的单位给您们的工资待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并逐年大幅增加,补贴系单位超出工资、奖金范围之外的高福利待遇。则用人单位与您们约定的服务限内提前离职返还额外利益符合公平原则。您与公司的协议应该有效。您在订立协议时,也已经明确知晓相关权利义务,对提前离职的后果已有预期,因此,您单方提前离职需要返还已拿到的补贴。根据《本市高院关于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35条,职工流动或自行离职时的经济补偿费,有必须服务期的,依必须服务期为基数等分递减;无必须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年限为基数等分递减;劳动合同未约定年限的,以五年服务期等分递减;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双方约定。

三、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权益、限制部分优秀劳动者随意离职,在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报酬、奖金、社会保险等常规劳动待遇的情况下,另与劳动者进行平等磋商,通过为劳动者提供额外福利待遇,以换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稳定地为用人单位工作,并不违背劳动法的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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