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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疫情、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疫情、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疫情、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疫情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8日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疫情、劳动合同、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纠纷,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咨询者遂致电本平台律师,询问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否包含奖金、津贴;若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数月工资有所下降,那么会对计算经济补偿金有影响吗?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咨询者,首先,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疫情的影响不仅是对劳动者同样也是对单位,因此,如果因为疫情的原因而视为按照正常的薪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当然在一些个别特殊的情况除外,比如单位采取综合调剂休假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安排,在此期间劳动者属于无工资的状态,如果仍然按照无薪资来计算将造成劳动者的不公。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劳动者,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如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未支付或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 条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 一般不宜支持。因此,在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时一定要关注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的指导规范或意见,防止机械使用法律条款导致主张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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