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被领导忽悠签了离职书,我该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9-8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离职、举证责任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内刚工作了半个月,被领导喊去谈话。领导以张女士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理由,对张女士进行了劝退,张女士当时很懵,糊里糊涂签署了离职书。当天下班回家后,张女士回过神来,觉得自己被忽悠了,向领导发送了微信,说明不是自身工作能力原因,不同意离职,但领导未回复。张女士想要维权,不知如何是好。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需要张女士针对自身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离职书上是张女士本人签名,张女士主张是被胁迫、被忽悠等情况的,需要提供证据,若张女士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主张的,那么会承担不利后果,无法达到维权的目的。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中张女士与工作单位的纠纷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女士对于自身提出的观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张女士主张离职书的签署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张女士对该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或无证据证明的,那么讲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女士若无法举证证明离职书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而单位一方持有张女士本人亲笔签署的离职书的,那么对于案件事实很可能会认定为张女士本人提出离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签署了离职书。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张女士将面临维权失败的结果。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与公司沟通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并且一定要有不轻易签字、不随便签字的意识。否则,一旦签署了对自身不利的材料,又无法举证证明该材料的签署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么将面临维权无果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