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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动迁、补偿、共同居住人,动迁、补偿、共同居住人,动迁、补偿、共同居住人,动迁、补偿、共同居住人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22日

  案件类型:共有纠纷

  检索主题词:动迁、补偿、共同居住人

二、基本情况

胡先生是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的承租人,其父母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其父母在上海他处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福利分房的面积大概有50多平方米。现在胡先生承租的公房遇到国家征收,父母认为他们户口在里面,也应该享受公房征收补偿的利益。胡先生遂致电本平台咨询律师其父母是共同居住人吗?征收补偿款需要分给其父母吗?

平台律师了解前因后果后,告诉胡先生, 根据上海政府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今年3月25日,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认为,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应该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而“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居住困难”的认定,既要尽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公有住房分配政策的历史沿革。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

因此,胡先生的父母户口虽然在处,但是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面积有50多平方,按当时政策不应该属于 “居住困难”。因此,他们不是共同居住人,而是空挂户口人员。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胡先生承租的公房征收利益他们不应该享受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示广大咨询者,目前上海公房补偿利益的政策是根据住房面积计算补偿款再加托底保障。补偿款的组成基本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装潢补偿、搬迁奖励、签约奖励、临时安置费、设备迁移费等,如属于居住困难户还有居住困难补贴。房屋价值补偿、面积补贴、价格补贴俗称“三块砖”,由承租人及同住人享有,但很少有平均分配,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确保各方之间利益平衡。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设备迁移费等应归确因征收而搬家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其他奖励和补贴一般由征收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分割。困难补贴有特定指向性,归困难对象所有。

另外在遇到实际征收利益时,平台律师希望大家以维护整个大家庭和睦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而放弃父母儿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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