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小区新的停车方案使我的固定车位被取消了,我可以不同意新方案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3-30
案件类型:物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物权纠纷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在自己的小区居住了十几年,原来有一个地面上的固定停车位。最近,小区地面停车方案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发生了变化,李女士原来的固定车位被取消,李女士想了解,这种情况是否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改变物业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要通过决议,必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议通过后,就对全体业主发生效力,这属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不因为个别业主认为自己享受不到原来的权益而违法。本案中,如果该决议是通过正当民主流程通过的,不侵犯李女士权益。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李女士原来的固定车位就是业主共有的道路上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因此,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并不属于李女士个人所有。
其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李女士小区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方式变更停车费方案,可以认为是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利用,只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通常认为决议有效,对李女士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如果李女士认为该决议存在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起诉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是决议撤销前,还是对李女士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小区停车方案变更,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通过开会投票进行民主决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社会中,像李女士这种老业主的固定车位被取消的案例比比皆是,是因为时代变迁,过去的规划对未来发展的缺位导致,发生此类事件的,业主也只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维权,如果小区通过的决议是合法的,李女士只能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