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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如何便捷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朋友借钱不还,如何便捷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案件类型:督促程序

  检索主题词:借款合同纠纷、支付令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奉贤区的沈先生结识了一个周姓朋友。去年七月周姓朋友说自己手头紧张,向沈先生借款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答应最迟半年内全部还清。出于朋友间的情义,沈先生马上拿出了十万元现金为对方救急。对方出具了借条,但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转眼半年时间已过,对方也不提还钱之事。沈先生催讨过几次,对方也是一再敷衍,后来索性连沈先生的电话也不接了。周姓朋友非本市户口,不知其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故也没法上门去找人。现在沈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更想快速便捷地拿到钱,他听说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询问他的情况是否适用?

  接待律师听完沈先生的陈述,首先向其介绍督促程序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程序简便快捷,节约维权成本,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次为沈先生分析督促程序适用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没有对待给付义务,二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再次根据沈先生的陈述分析其可否申请支付令,据沈先生所述,其与周姓朋友之间只有该笔十万元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其他争议,但周姓朋友是外地人,不知其住址和下落,故无法直接送达概率高,此外由于无法保障债务人异议权也不能采用公告送达,所以沈先生的情况不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最后告知沈先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借款合同纠纷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周姓朋友户籍身份信息可委托律师调取,由于案件简单,可自行拟定民事起诉状,复制借条等证据资料,去法院立案并参与后续诉讼程序,节约律师代理费等支出。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作为普通公众,沈先生对督促程序有所了解并想通过支付令维权反映其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督促程序适用有条件限制,实践中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审查标准不一,有些审判人员只要求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债务纠纷,有些则还同时要求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也没有债务纠纷,而无法送达也是问题之一,送达成功后债务人若提出异议也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债权人还得重新起诉,需要交纳诉讼费等费用,费时费力。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诉讼程序或者督促程序来维权。

此外,12348平台的律师建议借钱给他人最好通过银行转帐,同时让对方出具借条或者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附上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有担保条件务必让对方提供担保,有助于日后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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