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04月01日
案件类型:生命健康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命健康权、过错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的小孩9岁,在学校期间坐在地上读书,另一个小孩也9岁了跳来跳去,不小心踩了我家小孩的大拇指,导致轻微骨折,想要问下各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学校要尽到一定的管理责任,及时督促小孩遵守纪律,防止意外发生。其次,另一小孩已经九岁多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明白一定的事理,应该意识到自己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存在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首先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小朋友的父母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伤害小朋友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若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有)、父母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另,如果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先三方协商一下,协商不了,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三、案例提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日常的学生管理中应尽可能在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和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以便于监控学生的日常活动,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时能及时确定侵权人。同时还警示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在积极救助受害学生的同时,班主任应及时了解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及时确定侵权人。以避免学校因不能确定侵权人而承担较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