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报,称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突然关闭,且存在拖欠数名员工的工资情况。经查实,该公司拖欠31名劳动者工资707249.44元。鉴于本案涉及劳动者较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在公司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7月19日向公司受托人干某(律师)送达了《约谈通知》,要求法定代表人崔某于2016年7月26日前往劳动监察部门配合调查,但崔某却始终未露面。监察员要求干某联系崔某说明情况,也被干某拒绝。公司员工知晓情况后,激愤地写下请愿书,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2016年8月,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区公安分局随即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实施刑事拘留,崔某家人立即筹建资金归还所欠员工的劳动报酬。目前该案已经法院宣判,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万。
【调查与处理】
2016年7月29日,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该科技公司在《行政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内补发拖欠的31名劳动者工资707249.44元,该公司逾期未补发。
鉴于崔某未按要求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配合调查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已涉嫌欠薪逃匿,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区人社局决定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将崔某涉嫌欠薪逃逸的线索移送至区公安分局,并向区检察院做了沟通。该案经移送后,徐汇公安分局迅速行动,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在人社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查明了该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崔某曾在本市浦东新区先后开办的2家相同业态的公司,均发生过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崔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供认不讳。2016年10月,在刑事拘留期间,崔某的亲友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数额要求筹措了资金,将工资退赔给被欠薪员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审理后,判决对崔某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分析】
近年来,受经济发展速度和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出矛盾,一些地区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频发。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上海虽然不多,但该类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级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 2015年5月4日市人社局联合市高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沪人社监〔2015〕124号),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据了解,本市2015年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9件9人,2016年起诉16件16人,2017年起诉20件22人。本案就是一起因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而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
欠薪逃匿陷囹圄,积极履行减刑责
《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能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无正当理由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关于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科技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数额较大,为707249.44元,涉及员工众多,为31人,在被作出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同时,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法定代表人崔某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崔某未按要求前往且未提供正当理由。崔某这一行为已经涉嫌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崔某被立案调查后、提起公诉前,其女友和受托人干某通过筹措资金,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结清。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崔某可以被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因此,徐汇法院对崔某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万的判决结果。
各部门协作配合,行刑对接显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中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及行刑对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上海市也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但由于“两法衔接”不仅仅是一个法理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实际操作问题,要落到实处,目前本市人社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处移送标准上没有清晰的界定,行政证据、刑事证据两类证据在性质、收集主体、收集程序等多方面存有差异,客观上导致了欠薪案件的行刑对接存在诸多瓶颈。
本案中,徐汇区相关各部门打破各自为政的壁垒,加强沟通、充分协作,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由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召开洽谈会,分析讨论案情,明确了各自职责,确定本案移送的法律依据、证据标准、材料要求、移送流程等。随后,区检察院向区人社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区人社局随即将此案移送给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依法立案调查。正是各个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配合才使本案得以成功移送,并最终使崔某被刑事拘留。最后,迫于法律制裁的压力,崔某女友和律师干某才积极筹款,付清了全部工资,员工的实际利益诉求也得以实现。
【典型意义】
三部门协同配合,达成了对欠薪治理的共识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社部门是两法衔接链条中的三个部门,虽然大家职责分工各不相同,但在欠薪案件“两法衔接”工作中,却都能协同一致,达成对欠薪治理的深度共识。2017年10月,在区检察院牵头下,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和人社局三方联合印发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专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操作细则》,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间的案情通报机制、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衔接工作,也为打击欠薪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夯实了工作基础。2018年9月27日,徐汇区检察院联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汇区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家单位会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一周年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及成功打击恶意欠薪的典型案例。
三部门集体研判,形成了案件会商机制
人社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严格审核,一旦出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即根据工作方案提交三部门集体研判。由于案情复杂多变,三部门采用“一案一议”的会商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欠薪事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等关键问题提前进行专题研讨,确定证据规格和要求,并针对案件查处衔接过程中的难点、焦点,明确办案思路,研究案件处置方向。通过会商,使得三部门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也能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