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劳动者未办理完成交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付工资?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6月28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工资支付;拖欠;工作交接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咨询律师,自己就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张先生打算入职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故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了离职。公司人事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张先生将资料打包成文件夹后就离开了公司。但是到了公司发薪日都未收到工资。当询问公司原因后,公司的解释是自己未按照要求交接工作,但当询问具体需要交接哪些内容时,公司却不置可否,只是告知按照公司的交接清单进行交接。因就工作交接和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张先生询问律师,是不是单位能够以未按要求交接拒付工资?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张先生的角度看,姑且不说张先生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交接工作。就从工资支付的角度看,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先生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劳动义务,且张先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当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就义务支付在解除前张先生提供劳动义务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单位以未交接工作为由拒付工资,涉嫌拖欠工资。
关于张先生是否已经按照单位的工作要求交接工资以及若未按要求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案例提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了,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此,劳动合同法就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还进行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完后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当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力求能够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简单采取扣发工资的方式,妄图一劳永逸的解决双方存在的矛盾,想必只会加深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