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参加体检过程中发生骨折,找谁赔?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7日
案件类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骨折、侵权责任、赔偿范围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母亲参加居委会组织体检,乘坐居委会提供大巴过程中受伤造成腿骨骨折。目前张先生母亲已经治疗终结,但在与居委会协商过程中,他们只愿意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其母亲骨折的损失却不愿意赔偿。张先生致电本平台咨询律师哪些项目可以主张赔偿?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张先生,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居委会作为体检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中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另外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在这起事故中张先生母亲是否也存在过错,如果她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的,自己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损失。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明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仍要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居委会属于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所以,其母亲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用,如果张先生要求赔偿骨折造成伤残损失,必须做伤残鉴定,根据鉴定出来伤残等级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平台律师张先生建议先与居委会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告咨询者,在参加群众性活动或在公共场所活动时,需时刻注意安全问题,在发生损害时以及时就医为第一原则,同时保留好治疗花费凭证,以便日后起诉或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