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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闭店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疫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疫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疫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因疫情导致闭店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10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疫情、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的公司总部在北京,去年在和上海租赁了一套商住楼开设办事处进行办公,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公司在上海地区的经营困难无法持续,现在公司决定关闭在上海办事处。咨询者致电本平台询问律师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由于疫情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政府有无租金减免的具体政策?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咨询者,首先要确定咨询者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租赁的场地是否属于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若属于,则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第九条之规定,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当然,上海各区也发布了相应的减免房租政策,咨询者可以询问本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细则;若不属于上述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则需要咨询者和房屋出租人自行协商处理。

其次,就违约责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第三条第一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咨询者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确有上述情况,那么依法根据具体影响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为按约交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第五条之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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