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公司拟雇用一名运营总监,如何合法签订竞业协议?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19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竞业限制
二、基本情况
某网络公司拟打算雇用一名运营总监,公司希望他今后若辞职,不要去竞争对手处工作,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张先生致电12348,想知道,他该怎么做,可以合法地不让运营总监日后辞职去竞争对手处工作?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合理利用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避免因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离职而带来的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
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 (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作标准支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先生的单位可以通过竞业限制,使运营总监在离职后无法去竞争对手公司处工作,但是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可以在与运营总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