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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买了不合格的小麦种子,起诉要求销售单位承担可期待利益,法院不支持,该怎么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合同纠纷、可期利益、损失扩大,合同纠纷、可期利益、损失扩大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家人买了不合格的小麦种子,起诉要求销售单位承担可期待利益,法院不支持,该怎么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2-09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纠纷可期利益损失扩大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他父亲买了小麦的种子,但是后相关农业部门认定种子不合格,要求农户重新播种,由于父亲在外地,错过了播种季节,虽然他们退还了我们买种子的费用,每亩地也赔偿了青苗费,但是麦子成熟收割后,家里卖粮的可期待利益,法院并没有支持。我认为就是因为一开始种子有问题最终导致的损害,应该赔偿,现在我想上诉,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平台律师询问了播种后多久发现的,张先生回复说差不多播种后一个多月我们就收到了通知,相关部门也重新发放种子播种。此种情况下,平台律师认为咨询者存在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况,所以可期待利益被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即使上诉,也很难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为合同纠纷,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张先生可以起诉种子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承担购买种子的损失、可得利益和其他损失。如果说种子成熟了,由于种子不合格影响了产量,导致农户的损失,那么可期待利益还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主要依据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其次、由于播种一个月左右就收到了相关更换种子要求重新播种(发放了新的种子)的通知 ,张先生的父亲并没有遇到不可抗力等情况,其完全可以通过重新播种减少损失,故对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是可以作损失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正是由于张先生父亲不积极换种而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应由张先生家人自行承担。

综上,张先生父亲主张由于今年没有换播导致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应由其父亲承担。

三、案例提示

    12348提醒并非所有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都能得到支持的,具体要根据案情,如果由于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那么这个扩大的损失不应该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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