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涉外婚姻带来的麻烦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2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涉外婚姻
检索主题词:涉外婚姻、涉外管辖权、离婚财产纠纷、双重国籍、涉外纠纷法律适应
二、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2日本人在普陀区司法援助中心为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期间接听了一位Mr Wang 的电话。电话中Mr Wang 告知其出生在香港,幼年与父母移居新加坡,他本人同时拥有新加坡护照及香港身份证。10年前和朋友一同来中国大陆发展,当时认识了比他年轻12岁的上海太太,相识相恋一年后两人于香港登记结婚(Mr Wang使用香港身份登记结婚)。4年两人女儿在上海出生。Mr Wang刚来上海时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上海的房产(首付为婚前),贷款已于婚内还清(婚后还了4年的贷款),该房屋登记在Mr Wang名下。另婚后Mr Wang和他的太太在新西兰购买了房产,新西兰房产登记在他太太名下。近期MrWang发现他的太太存在婚外情,加之年龄差异、感情不和,悲痛中Mr Wang准备提起离婚。由于Mr Wang和他的太太常年居住在上海,现在由于疫情不便返回香港办理相关离婚手续,故特来电咨询是否能在中国大陆办理相关离婚手续。
电话中Mr Wang提出如下咨询:1、是否能在中国大陆办理离婚手续?2、如能办理需要在中国大陆哪个部门办理?3、处理时他应该使用相关身份还是新加坡身份?4、双方婚姻关系适用哪里的法律?5、上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新西兰的房产如何处理?
在了解到Mr Wang的基本情况和咨询需求后,针对Mr Wang提出的意见给予了如下解答:1、Mr Wang的太太是上海户籍,且一直居住在上海,虽然他们在香港登记结婚,但是可以在大陆诉讼离婚。2、如诉讼离婚应在他太太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登记结婚是在香港,需要Mr Wang在香港中国大陆司法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其结婚证明进行见证,且该见证需要加盖司法部转递专用章;3、虽然英联邦国家认可双重国籍,但因Mr Wang 和他的太太结婚时Mr Wang使用的是香港身份证,故建议在中国大陆提起诉讼时也使用香港身份;4、在中国大陆诉讼解决离婚纠纷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中国大陆的法律;5、上海的房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Mr Wang在结婚登记前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对应的房产份额属于Mr Wang的个人财产;Mr Wang在结婚登记后支付的按揭贷款,对应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6、新西兰的房产不建议在中国大陆诉讼解决,由于涉及到新西兰对中国大陆做出离婚的司法认可,建议Mr Wang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纠纷时应要求判决而不采取司法调解解决。
三、案例提示
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多,采取不同的策略结果会相差很大。在涉外婚姻遇到夫妻双方不是同一国籍时可选择的管辖地及法律比较多。提起离婚一方可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管辖地及适用法律提起诉讼离婚。涉外离婚中因涉及到不同国家对裁判文书效力的认可不同,保险起见采取判决的方式比较稳妥。涉外案件中法律文书的认可有一定的要求,如Mr Wang的结婚登记信息必须经过中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见证且加盖司法部转递专用章才能在中国大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Mr Wang如能在婚内与太太对上海的房产归属进行婚内约定的,可能对Mr Wang在离婚时处理上海的房产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