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我以公司名义买车遇到纠纷,消保委处理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2-21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买卖合同、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基本情况
林先生今年以自己的公司名义买了小轿车一辆,后因故与销售方发生纠纷,林先生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但消保委称不在他们的处理范围内,林先生问,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消保委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经营性使用购买的商品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消保委的处理范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林先生虽然是自己使用,但是其以公司名义购买的车辆,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其财产属于经营性使用的性质,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中为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因此,本案中林先生购买的车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管辖范畴。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林先生以公司名义买车的行为,实际上是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合同义务。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车辆出售方若没有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的,那么林先生可以以公司为买卖合同的买方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车辆出售方的责任,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一般是指个人,且该法针对的是为了普通的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若并非个人,或者是个人购买但不适用于个人生活需要而是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一般也不属于消保法的处理范围。当然,不属于消保法的处理范围,并不代表就无法可依,当事人还是可以依据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