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业主委员委员如何辞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5月26日
案件类型:物业管理纠纷
检索主题词:业主委员会职责、辞职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致电本平台询问律师: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打辞职报告辞职,是否可以;业委会委员辞职是否需要上级部门,比如经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后,辞职才生效;辞职后业委会委员是否可以不经业主大会选举恢复业委会资格?
律师了解后告诉咨询者,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所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都是居民的自治组织,业委会委员是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由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可以辞职的,但是该辞职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委员书面提出辞职后,委员资格终止仍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方能决定是否终止委托资格。若在议事规则中也已有明确授权,那么本案例中的业委会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大家的委员资格。业委会委员一般来说只有主动、自愿、有时间、有责任心的情况下才能为全体业主服务,如果他想要辞职,即使不批准,那么将来损害的还是全体业主的权利。
其次,虽然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指导职责,但是并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彼此之间并无隶属。法律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成立要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辞职是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但是如果委员会的委员有所变动,在经过法定程序终止委员资格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移交相关材料。
最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因此,如果通过书面辞职的方式,最终终止了原来全体委员的资格,那么如果想要重新变为委员,则需要重新参加选举。如果并非全体辞职的,在剩余委员数仍然超过半数时,也可以在满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补录的规定时进行补录。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辞职的,应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1、委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2、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明确委员职务终止并决定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3、形成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三日内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
4、办理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