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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解忧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违约条款、补充协议,违约条款、补充协议,违约条款、补充协议,违约条款、补充协议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补充协议解忧虑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13日

  案件类型:合同法

  检索主题词:违约条款、补充协议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梁先生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一家房屋托管公司,合同约定的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是付一押一。后该托管公司把房子又租给了房客,托管公司收房客的房租是一年一收。梁先生很担心中间会出问题,遂致电本平台律师咨询如果托管公司跑路或者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其能不能把房子收回来。另,梁先生想要补充约定条款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梁先生,首先,梁先生与托管公司的合同的履行,以及托管公司和房客的合同的履行,均按照各自的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具有相对性,与谁签订合同就向谁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托管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梁先生若仅仅因为担忧就要收回房屋,这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属于违约行为。

最后,若梁先生确实有担忧,希望对与违约后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补充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梁先生可以与托管公司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即可。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在合同签订后,如果遇到约定不明的情况,及时联系合同相对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对于原合同进行书面的补充约定,以防日后出现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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