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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排烟污染环境,楼上居民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相邻环保关系侵权损害排除妨碍,相邻环保关系侵权损害排除妨碍,相邻环保关系侵权损害排除妨碍,相邻环保关系侵权损害排除妨碍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楼下排烟污染环境,楼上居民该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2月18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邻里纠纷

检索主题词:相邻环保关系  侵权损害  排除妨碍

二、基本情况

咨询人金某称其楼下邻居丁某装修自己的住房时,为了扩大室内面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部分房屋结构,他把原本应安装在厨房的灶具搬到了阳台上,抽油烟机的排气管从阳台玻璃上伸出来,正好伸到楼上金某家的阳台下,当丁某做饭时,油烟便飘到了金某家,金某只好回收掉阳台晾晒衣被并关紧窗户。金某多次要求丁某采取措施改变排气管的朝向,均遭到拒绝。

值班律师了解相关的情况后,告知金某,这一纠纷涉及的是相邻关系问题。《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金某与丁某的纠纷涉及的是相邻环保关系,在相邻环保关系中,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废渣、恶臭等侵入相邻人的不动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造成相邻人损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治理并请求赔偿损失。丁某排放的油烟若造成对金某的损害,那么金某有权要求丁某停止排放油烟这一侵权行为。

三、案例提示

该纠纷中,丁某与金某居住在同一幢楼的楼上楼下,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丁某排放烟气必须以不侵害相邻人金某的权利为限,反之,金某有权要求丁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丁某的抽油烟机的排气管正对金家的窗户,排放的烟气不时飘入金家,构成对金家的侵害,据此,丁某应当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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