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婚内能否构成强奸罪?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9月28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检索主题词:离婚冷静期、婚内强奸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和丈夫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目前尚在离婚冷静期中,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丈夫有暴力倾向,对王女士有家暴行为。昨天晚上,丈夫企图强行和张女士发生性关系,让张女士受到极大的惊吓。王女士来电咨询,如果报警处理,公安能否干涉,是否会以家庭纠纷不予处置?
平台律师告诉王女士,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但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丈夫违背妻子个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王女士和他进行性行为的,涉嫌强奸犯罪。 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妇女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就意味着她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所以即使王女士和丈夫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丈夫也不能违背王女士的意愿,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属于严重的暴力型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构成强奸案件的立案标准,因此,律师建议王女士,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遭遇丈夫强行要求发生性行为,即刻报警处理,无论最终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对于当下遭受的暴力侵害行为,王女士是有权利报警求助的。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在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司法实践上存在激烈的争议。各地发生的婚内强奸案件,司法机关在处理上亦多有分歧。最终是否构成强奸罪,司法机关主要还是将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八)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