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委托木工定做家具,但是人跑了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5-9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诉讼、证据
二、基本情况
林先生家里装修,单独委托了其中一个木工帮忙做定做一个楼梯,双方约定定做价款12000元。确定后,林先生按照木工要求,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木工,剩余款项等做完验收后支付,木工也将自己的身份证拍照发给了林先生。木工拿了钱,才做了个开头,就失踪了。林先生一开始也能联系,木工推脱忙,稍后会做的。但一而再、再而三,就是不干活,最后木工拉黑了林先生的联系方式。林先生也曾经报警,但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处理,林先生想知道他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他和木工之间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目前木工收了合同款,不干活,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林先生可以收集证据、木工身份信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工返还已经收取的8000元钱,如果林先生还有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木工赔偿。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林先生和木工之间就定做楼梯的事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属于订立了口头的合同,依据双方约定事项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那么木工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完成自身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木工在林先生一再催促的情况下,始终推脱,甚至最后失去联系。木工的行为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法律规定,林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木工返还已经收取的8000元钱,如果林先生因为木工的行为遭受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赔偿。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林先生可以通过提出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先生需要收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木工的违约行为、林先生支付款项以及遭受损失的事实。另外,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林先生起诉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木工的身份信息,才能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要求。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否则,必将对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承担后果,受损方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