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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商家明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合法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网购商品,商家明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合法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6-13

  案件类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   

二、基本情况

某先生来电咨询他从网络平台买产品,是电子产品,平台商家明确提醒一旦激活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款,现在我不想要这个货物了,我能退货吗?商家涉嫌欺诈吗?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可以7天无理由退款,但是如果商家明确提醒,一旦激活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款,买到的货物又没有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可以拒绝退货。并且商家的该项拒绝退货是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的。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该咨询者在某商家购买了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商家在图文详情页标明“一旦激活,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虽为法律所规定,但“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无理由”应满足法定或约定的退货条件。咨询者明确没有质量等其他问题,而且商品已经激活,电子产品一旦激活,会对二次销售产生影响,故商家可以拒绝退货,此种情况下也不属于消费欺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其次,假如收到货物后有质量等问题,即使商家标注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那么我们消费者还是可以要求更换、维修的,如果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货。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再次,如果是普通商品,商家仅仅在产品说明的页面上显示了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那么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这个行为针对消费者是无效的,消费者还是可以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的,但是如果在下单后支付货款时,页面跳出提醒页“谨慎购买,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仍然购买,那么这种情况下律师认为双方就针对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收到货物后仍然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的,双方协商不成,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综上,本案中,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三、案例提示

    12348提醒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有些情况是不适用的,比如购买的是消费者自己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且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时候,针对运费双方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退回的运费应当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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