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我出了交通事故,不愿和肇事方协商,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9月29日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伤残
二、基本情况
刘女士2021年8月25日自己出行的时候骑共享单车,遭遇了交通事故,肇事方是电动助力车。刘女士受伤了,肇事方把刘女士送医救治的时候还垫付了2万医药费,但要求刘女士出具了借条。刘女士住院做了手术,昨天出院了,交警判定了事故责任,肇事方主要责任,刘女士次要责任。交警主持了调解,肇事方要求和刘女士签协议明确对方赔偿一点费用后就与对方没有关系了。刘女士觉得自己才刚出院,后面是否还要治疗都没有确定,肇事方的态度也不好,刘女士不愿意签署调解协议。刘女士问,她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诉刘女士,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她可以要求对方依据事故责任的比例,对于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和肇事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若无法调解的,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权。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等,需要做司法鉴定来确定。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若诉讼后胜诉,肇事方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应当赔偿大部分损失,刘女士本人次要责任,那么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刘女士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作为基数,由肇事方和刘女士依据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本案中,刘女士对于自身损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身损失。对于是否构成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多久,这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向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以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多久,依据鉴定结论计算刘女士的伤残的损害赔偿金额。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若刘女士通过诉讼维权,胜诉并且判决生效后,肇事方应当及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若肇事方不履行的,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方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当依据自身责任范围进行赔偿。若交通事故各方能够对于赔偿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署和解协议,若无法协商一致的,那么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依法赔偿,维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和解应当以自愿为原则,以客观损失为依据,进行协商。若非本人真实意愿的,可以拒绝调解,然后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继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