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劳动者提出辞职后是否可以反悔撤销?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4月16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销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因为和主管发生纠纷,一气之下就向人事提交了辞呈,并表示自己将于月底离职,希望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人事部门收到邮件后并没有回复。张先生第二天清醒后发现自己的决定过于鲁莽,于是又向单位发送一份撤销辞职申请的邮件给人事。人事回复说,张先生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单位已经收到,并且已经准备与张先生在月底办理工作交接工作,并不同意张先生撤销的申请。张先生表示自己在最后工作日前一直在和单位的领导进行沟通,并表示自己当时是在和主管发生纠纷后,一时激动所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第二天就提出撤销,因此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可以撤销。但单位认为公司已经收到了张先生的辞职,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后给张先生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此,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张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他的理解是错误的。张先生的辞呈相当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单位同意。因此该项权利相当于法律上所说的“形成权”,解除的通知达到用人单位,意思表示即成立。因此当单位收到张先生的辞呈时,解除劳动合同就生效了。至于提前三十日通知并非是给到劳动者一段考虑的时间,而是给到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用于经营管理的安排,实质上属于给予用人单位的一种权利,因此单位有权决定张先生何时离职。因此张先生表示自己在离职前可以进行撤销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三、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实践中像张先生一样理解的劳动者不在少数。事实上这类劳动者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解除权进行了混淆。具体到实践中,劳动者有时还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书》,这与《辞职信》或者《辞呈》等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我们可以把其理解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双方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不一致,那么解除权并未成立,因此也就不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后者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实质是赋予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即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单位就应当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单位无权限制劳动合离职的自由,否则就涉嫌违法。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矛盾时务必深思熟虑谨慎行驶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一旦提交辞呈,若不能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将失去劳动合同的保护,获得不了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