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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不愿赔偿汽车租赁费用,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租赁车辆、租金损失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不愿赔偿汽车租赁费用,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0日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租赁车辆、租金损失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维修费用。由于用户车辆是租来的,主张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肇事方也不肯承担,让他走司法程序。问该如何起诉?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对方不愿意赔偿只能法院起诉,走诉讼流程。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起诉必须请律师,用户完全可以自己起诉。起诉立案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的意见: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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