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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浪琴表的买卖风波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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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浪琴表的买卖风波

【案情概况】

2002713日,家住本市嘉定区的李Í与其男友到南京路上逛街、购物。当晚,他们来到南京路ÍÍÍ钟表公司,看中了1标价为5999元的浪琴日历自动男表。营业员表示,如他们购买该手表,可给予8.3折的优惠价格,折后价为人民币4972元。

Í向营业员表示身边没有足够的现金,只有几张信用卡,但卡内余额不足。营业员告知能在收银处的POS机上查询信用卡内的余额。之后,李×即随营业员去收银处,并把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卡交给了收银员,当时,营业员告诉收银员手表的金额为4972元。过了一会儿,收银员对李Í说无法查询账户余额。李Í想,既然没有输入信用卡密码,也没有在凭证上签字,买卖未成交,卡内金额也不会有任何变动,便放心要回信用卡。然后,她便与男友离开了钟表公司,并在南京路扬招了一辆出租车离去。事后一周,李Í向卡内存入一笔金额时,并查询卡内余额,得知卡内已经透支3000多元,就立即打电话联系银行的牡丹卡部,要求查清这笔被透支钱款的去向。2002730日,她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进行投诉,要求银行返还这笔钱款。

钟表公司叙述,713日当天,李Í与男友在该公司购买一只价值4972元的浪琴日历自动男表时,曾要求用信用卡结算货款。为此,李Í取出一张号码为“4580ÍÍÍÍÍÍÍÍ6647”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在该公司POS机上拉卡,并在POS机上输入了密码。但李×在签署电子付款单时,签署的姓名却为“凤静”,未书写其真实姓名。由于营业员当时未仔细核对签署的姓名,故交易遂告成功。

后经中国工商银行调查发现,由于《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的姓名与持卡人李Í的真实姓名不符,遂以此为由对该笔交易作退单处理,并于2002823日将已付入钟表公司账上的货款又划归至李Í的账户。

钟表公司认为李Í利用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恶意地拒付货款,拿走了价值近5000元的浪琴日历自动男表,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事后,该公司向黄浦公安分局出示了当日李Í购买手表时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李Í却表示从未看到过签署“凤静”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否认与钟表公司发生过这笔交易。为此,钟表公司于2002827日委托上海ÍÍ鉴定机构对留有持卡人签字“凤静”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进行笔迹鉴定。该机构的鉴定报告认为,检材“凤静”两字与李Í本人的字迹在笔画形态、起收笔方向、搭配比例、运笔趋势以及书写熟练程度等方面存在一致性,没有发现不能解释的差异点,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因而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字“凤静”字迹与李Í笔迹样本材料上的字迹系同一人所书写。

20031月,原告钟表公司持上述鉴定报告,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Í向该公司支付货款计4972元,以及支付上述货款自20027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Í不服,坚持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的“凤静”非她本人所写,并向法院提供当晚离开钟表公司的出租车发票,发票打印的时间在POS机打印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时间之前。李Í据此发票强调其在交易发生之前与男友已经离开了钟表公司。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的焦点乃在这张签署姓名为“凤静”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为了查明此案,黄浦区人民法院便要求上海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字”栏内的“凤静”签名字迹是否李Í所写作复核鉴定。

市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发现法院提供的可作比对的李Í的样本字迹较少,而且全都是在事发后的样本笔迹。为了慎重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多次前往李Í以前就读的学校,补充了案前的笔迹样本,同时请被鉴定人李Í来到中心,书写可供比对的实验样本。经过文检专家鉴定,发现被鉴定人李Í的笔迹和《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凤静”的笔迹,两者之间在单字的起收笔、笔顺、搭配比例等特征上,均存在较明显而稳定的差异,体现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鉴定结论为:《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字”栏内“凤静”的签名字迹不是李Í所写。

原告上海ÍÍÍ公司在得知复核鉴定结论后,最终向法院撤诉。

 

【鉴定文书】

上海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文检复核鉴定书

沪司鉴文复字[2003] 11

    

委托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20031121

送检材料⒈检材

“日期/时间”为“2002/07/13 20:37”、卡号为“4580 ÍÍÍÍÍÍÍÍ 6647”、“持卡人签字”栏为“凤静”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原件一张。

⒉样本材料

1)署期“2002730日”,留有李Í笔迹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客户来访(业务)处理登记表》复印件一张;

2)署“李Í 2003.6.4”李Í的笔迹样本材料原件一份,共两张;

3)署期“2003.11.21”李Í本人于案后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原件五份;

4)“本人签名”处为“李Í”的“自我小结”复印件一份。

(检材、样本材料复印件附后)

鉴定要求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字”栏内“凤静”签名字迹是否李Í所写

鉴定日期20031127

鉴定地点上海市衡山路283号三楼第二会议室

   

经检验,检材《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字”栏内的“凤静”签名字迹,除“凤”字的起笔处有多余的被覆盖的“十”笔画外,其余笔画运行自然,书写正常。将其与李Í的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单字的起收笔、笔顺、搭配比例等特征上均存在较明显而稳定的差异,体现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日期/时间”为“2002/07/13 20:37”、卡号为“4580 XXXX XXXX 6647”的《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字”栏内“凤静”签名字迹不是李Í所写。

鉴定人:吴善昌

凌敬昆

竺亚敏

薛建国

钱煌贵

【专家评析】

本案检材是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电子付款消费商户存根联,持卡人签字栏内“凤静”签名为需检字迹。在正常情况下,该处的签字应由持卡人本人书写,且与卡上所留签名样本一致,交易方为有效。在本案中,持卡人名叫李Í,否认“凤静”二字是本人所签,不服初次鉴定结论,遂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就笔迹鉴定专业技术而言,两个字的签名字迹属于少量字,少量字的鉴定是笔迹鉴定的难点,一般要注意区分伪装、摹仿与正常书写的差别。但本案持卡人姓名与检材上所留签名明显不同,可排除摹仿。

经检验,“凤静”二字系用兰色油墨圆珠笔书写,镜下观察可见“凤”字左上角竖撇笔与横笔交叉处有被不完全覆盖的“十”字笔画,其余笔画及单字运笔自然、书写正常,具备鉴定条件。

上海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所使用的李Í本人书写的字迹样本计有:1、署期“2002730日”、留有李Í笔迹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客户来访(业务)处理登记表》复印件一张;2、落款为“李Í2003年、64”的字迹样本材料原件一张;3、李Í20031121日书写的“凤静”笔迹样本五张;4、“本人签名”处为“李Í”的“自我小结”一张。样本12为案后自然样本,样本3为案后实验样本。由于委托单位提供的都是案后样本,为了使鉴定人能全面准确地掌握被鉴定人李Í案前与案后书写字习惯的稳定程度,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市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被鉴定人以前就读的学校,补充了案前样本4,这样可供比对的既有案前样本,又有案后样本、既有自然样本,又有实验样本,为复核鉴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对上述样本相互进行比较检验可以发现,反映出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等概貌特征一致,相同单字和笔画的写法、结构、笔顺、搭配比例以及起、收、连、折运笔动作等细节特征均相吻合。可见李×在书写案后样本时心态是正常的,并无做作,上述样本是可靠的,比对检验条件较好。

相对而言,本案的样本较多,故在检验程序上专家先在样本中寻找、发现、选择相同单字、笔画的特征,譬如“凤”字的左竖笔的起笔、“静”字“青”旁上部的笔顺、“月”部左右两竖的搭配、“争”部中横笔的出头等,这些特征非但明显而且稳定,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书写者的书写习惯。用这些特征去对照检材字迹,比较检验的结果一目了然,在书写风格、字形等概貌特征以及笔顺、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否定结论顺理成章。从两次鉴定的不同结果可以看出,要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收集样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尽可能要有案前自然样本和同期样本,由此全面掌握笔迹特征的稳定程度和变化规律,这样就能减少失误。当然,如何认识、选择、运用特征是鉴定人的必修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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