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提前退租,经营保证金能否酌情主张退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6月3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违约、租赁纠纷、提前退租、疫情、经营保证金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租赁了商厦里的一间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月23000元,物业费30000元一年并且需要一年一付,另外还需要支付10万元的经营保证金。同时,租赁合同还约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已付的物业费不退,经营保证金不退,王先生不能以经营保证金过高要求退还部分保证金。王先生一共按月履行了9个月的租赁合同,现在因疫情影响导致王先生无法继续经营,王先生提成退租,商厦不肯退还经营保证金。王先生来电咨询,其是否可以提出保证金过高,要求法院酌情调整,适当退还?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咨询者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是一种填补原则,以赔偿守约一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王先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商厦的实际损失就是空租期的租金损失,按王先生的租赁合同约定,空租期租金不应该有10万。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后,王先生提前解约是基于疫情原因,虽然按目前疫情发展的情况,并不能完全免除王先生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但法官会按公平原则酌情适当的减免王先生的责任。因此,10万元的经营保证金可以主张适当的部分退回,但是退回多少还需法院的判决确定。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2348律师提醒:违约金以守约一方的实际损失为限,若违约金约定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