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提前30日还是说走就走?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2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解除劳动合同、年休假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在上海某公司入职,最近想离职但又不熟悉劳动的法律法规,遂致电本平台咨询律师以下就离职相关问题:员工离职是否需要提前30日告知单位;若员工提前告知,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立即离职或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立即同意其离职申请;若该员工在本年12月31日离职,单位没有立即同意离职,那么在此期间我是否可以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咨询者,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是咨询者自身原因离职话,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其次,若咨询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离职,单位可以选择立即同意劳动者的申请,也可以选择同意劳动者30日后离职。若单位对于离职申请不置可否,咨询者可以直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最后,如果单位没有立刻答复咨询者,在此期间咨询者和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咨询者应该提供正常的劳动,当然也能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所以,若咨询者在本年12月31日提出辞职,单位没有立即同意,理论上咨询者可以享受次年的年休假,不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关于离职有两种“特殊情况”须掌握:一种是可立即走人,不受辞职时限限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另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规定的,签有服务期协议的职工,必须考虑清楚,单方走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另,一般而言,职工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但若职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而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