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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购物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实体店购物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6日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在实体店买了一个500元水龙头,拿回家拆开后,装修师傅又说不需要买新的,原来的还可以用,让张女士去找商家退货退款。商家告诉张女士,因为拆开后影响他二次销售,需要扣除250元后退还剩余款项。张女士致电本平台询问商家的行为是否合法?其是否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货物买卖合同,除非店家特别允许无理由退货,通常只有在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退款。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于商家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情况。

本案中,由于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完全因为张女士个人原因需要退货,则要根据商家给予的退货条件确认如何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商家同意在不影响其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给予全额退款,现在因为张女士已经拆开货物,影响商家二次销售,商家要求其承担合理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同时,非网络购物合同,除非商家承诺参加“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否则消费者也不可以无责退货退款。

三、案例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张女士非网络购物,且水龙头无质量问题,因此其应当遵守商家退货条件,在影响商家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承担部分违约金后退还剩余款项。

12348平台律师告诫广大消费者,不是所有情况下的购物合同都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大家在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立民事合同时,不要忘记契约精神,违约的,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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