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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着屏幕也可以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侵权、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隔着屏幕也可以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6月14日

  案件类型:网络侵权

  检索主题词:侵权、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位网友,本身希望可以进一步发展,但在见面之后,发现双方各方面条件都不太合适,于是快刀斩乱麻,拉黑了该网友。没想到该网友怀恨在心,在网上发帖子毁坏咨询者的名誉。由于网站设置,咨询者也无法自行删除评论,与网站联系,也需要时间进行处理,于是在这段时间,这些帖子及评论对咨询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所以,咨询者向平台律师寻求帮助。

平台律师根据咨询者的描述,作出如下解答:首先,对方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所以可以报警处理。对方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方的行为也是侵犯咨询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再次,咨询者也可以向网站进行投诉,要求网站删除帖子、断开连接等。如果网站不删除,不处理,将来向法院起诉对方的时候,可以将网站一并作为被告,要求网站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建议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维权的诉求,要求网站删除、屏蔽不实言论的帖子。如有必要的,可以通过报警、诉讼等方式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醒各位,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快,人们之间的交往也会存在风险。虽然网络侵权者隔着一个屏幕,维权较为复杂,但法律仍然与时俱进,对网络世界进行了约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即使在互联网上,人们也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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