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买到假冒化妆品,谁承担商品鉴定费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消费纠纷、假冒产品、鉴定费用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买到假冒化妆品,谁承担商品鉴定费用?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案件类型:消费纠纷

  检索主题词:消费纠纷、假冒产品、鉴定费用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在微商处购买到假冒化妆品,找商家退货赔偿,对方态度恶劣。起诉法院,要求提供化妆品假冒的鉴定报告。问鉴定费应该由谁承担?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最后法院会根据举证责任和案件的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的。

三、案例提示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谁举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诉讼中,商家如果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单据,用户就需要承担证明商品是假冒的举证责任。因此,作为鉴定申请人应该垫付鉴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