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换个工作地点?我不同意,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18日
案件类型:解除劳动合同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解除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入职一家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张女士的工作地点是在上海A区的商场柜台。2020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化妆品公司与商场解除的租赁柜台的合约。于是公司安排张女士至临近的B区商场柜台销售,其他工作岗位、薪资都不变。张女士认为如果因为单位原因导致自己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自己补偿金,而不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其拒绝到B区商场柜台报道。为此单位两次发出警告函要求张女士尽快报道。张女士都予以拒绝并坚持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咨询当天其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张女士不服从单位管理,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张女士询问律师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律师认为张女士想要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目前来看单位的确存在受疫情影响并进而关闭了张女士工作的柜台。第二,该种客观情况导致张女士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里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张女士和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张女士的工作地点仅为A区商场柜台以及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律师认为,张女士所属的化妆品销售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化妆品销售,而销售工作的性质本身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结合单位确实受到疫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调整其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张女士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较难得到司法部门的主持。第三,双方就变更合同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第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回到本案中,用人单位在A区的柜台撤销后,在临近的B区给张女士安排了工作岗位,并承诺其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不变。较难认定张女士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而张女士选择了拒绝履行劳动义务,的确有可能构成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可能。因此,单位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的确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很大一批劳动者认为,只要没有和自己协商一致,单位就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大多数的企业在实践中为了避免适用该条,往往都会在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有关单方变更的权利,比如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变现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变更。而该条款也并非一定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本案,张女士所在的单位客观上的确面临经营困难,并在调整张女士的工作地点时,也尽可能照顾到其上班的时间问题,并选择了邻近的B区。此外,也没有降低其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而此时劳动者若不能正确对待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抗用人单位的,的确可能会得到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