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20年前将购房名额赠与给哥哥了,现在经济困难,能要求对方给予帮助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05-06
案件类型:赠与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赠与合同、撤销权、附义务
二、基本情况
某先生来电咨询20年前家里的房子动迁了,当时自己获得了“房票”,由于我是单身,哥哥已经结婚且有个孩子,所以母亲就让我把房票赠与给哥哥,我自己也写了放弃房票的承诺,后来拿到房子就等到哥哥名下,我现在患了癌症,没有能力治病,由于哥哥已经去世,我想让侄儿和嫂子给我一点补偿,可以吗?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赠与合同有效,除非是附条件的赠与活着有其他情况,否则赠与有效,不能撤销。如果侄子和嫂子不给予补偿,即使法院起诉,也不会获得法律支持的。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我们聊一下动迁安置中的房票是什么意思?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票”一般是指一种可以折抵购买房屋时的货币金额或者用于置换一定安置房的票面凭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而房票是被征收人选择调换产权安置后,因市、县政府没有提供产权安置房,而是给予被征收人向社会购买安置房的权利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拿到房票后,可以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房屋,房地产企业根据购买的房屋价格与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差额进行结算,若购买的房屋价格高于房票价值,则可由购买者补充;若房屋的价格小于房票的价值,则剩余的房票价值仍可以结算成现金。
其次,根据该咨询者的描述,其已经将房票赠与给哥哥且配合哥哥办理了相关手续,房产亦登记在哥哥名下,由于没有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故,该赠与合同有效。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再次,该赠与合同能撤销吗?《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本案例中,由于赠与没有附条件且侄子和哥哥对其没有赡养义务,故不能撤销赠与合同。反之,如果存在上述撤销赠与的情况,赠与人的撤销权也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合同,侄子也不愿意给予补偿,我们认为咨询者还是可以尝试法院起诉,看法官能否从公序良俗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看能否让其侄子给予适当的帮助。
三、案例提示
现在很多孤寡老人为了自己老有所养,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近亲属,以便他们将来能赡养自己,但是12348提醒,一定要签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可以聘请律师起草,也可以做个公证,以便预防不可测的潜在风险,最终导致自己老无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