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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个啥?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竞业限制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公司让我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个啥?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6日

  案件类型:竞业限制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

二、基本情况

在上海工作的朱先生在入职公司的时候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而后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公司又让其签订了一份补充竞业限制协议,朱先生签完之后依然十分不理解竞业限制到底是个啥,遂致电本平台律师答疑解惑。

平台律师告诉朱先生,在经济技术高速发展和变更的时代,人才流动频率加快。掌握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员工离职后,如果不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将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在签订协议是需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并非毫无限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应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合同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应当与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

3、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人无信不立,诚实信用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竞业限制约定也应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对企业来说,竞业限制的约定只能对特定岗位进行限制,且发放的补偿金要与岗位收入、违约金相适应,并要按时发放;而对劳动者来说,竞业限制并非儿戏,有约定即必须践行承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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