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推广服务原来是刷单,该如何要回推广费?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4月24日
案件类型: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贷款、诈骗、刷单
二、基本情况
程女士来电咨询,说自己被电信诈骗了,具体情况是程女士为发展生意,就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公布了自己的微信号,其中有个人加了程女士后,说是可以帮她进行生意推广,后来确实有很多人来加程女士的微信,还有人专门联系程女士说她的推广视频很有趣,也想找人给自己进行视频推广,再后来,程女士发现对方原来是在刷单,所以想要问对方要回当时支付的推广服务费200元,但是被对方拒绝。
就程女士所述情况,平台律师告知程女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就是说,200元的损失, 没有达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条件,而且公安机关即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对方的诈骗行为进行治安处理,也无法强制要求对方退还程女士推广费用。因此,就推广费用而言,建议程女士还是以对方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款项。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2348平台律师提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要行使撤销权,如果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有撤销事由的,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