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劳动者发生第三者侵权和工伤竞合事故能重复获赔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3日
案件类型:工伤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工伤、第三者侵权、重复赔偿、交通事故
二、基本情况
谢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女士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为无责方。谢女士所在的单位也给谢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认定。现谢女士来点咨询,自己实际休息了8个月,但是交通事故三期鉴定下来只认可5个月的休息期,未被认定的剩余3个月是否可以向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谢女士受伤后,单位只给谢女士发放了基本工资,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谢女士误工费后,单位要求谢女士将之前发放的基本工资返还给单位,该要求是否合理,谢女士是否应该返还?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咨询者如下法律意见:
误工期长短不是以员工实际休息的时间为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专业权威性,在没有其他司法鉴定结论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计算谢女士误工期时间的依据。至于未被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的另3个月的休息期能否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需要看单位的态度,单位在有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有依据只认可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如果谢女士不认可公司作出的该决定,也可以向工伤鉴定部门申请工疗期鉴定。
另外,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以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所谓“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劳动者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因此,谢女士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又拿到了单位发给谢女士的病假工资,如果二者合计超过工伤和交通事故二者之间最高赔偿数额的,单位是可以向谢女士追回的。
三、案例提示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三、关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已获得全额赔偿的,劳动者是否还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主张重复赔偿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分别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重复赔偿项目获得重复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的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追偿,但其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的总数。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的案件由各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门审理。
12348律师提醒:劳动者发生第三者侵权和工伤竞合事故的,按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处理,对于在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重复赔偿项目已按照就高原则获得全额赔偿的,不能在工伤赔偿中获得重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