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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被电信诈骗,公司可以要求个人承担损失吗?被逼写下的承诺书有效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电信诈骗、职务行为、生效条件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工作中被电信诈骗,公司可以要求个人承担损失吗?被逼写下的承诺书有效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6日

案件类型: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电信诈骗、职务行为、生效条件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来电咨询,她作为公司财务,在工作中被电信诈骗了人民币14万余元。当天李女士和公司就报案了,公安机关也于当天就做了立案处理。但是公司老板却要求李女士签下本人愿意承担公司这14万元的电信诈骗损失的书面承诺书,因为老板硬逼着李女士签字,不签就不让走,所以李女士最终还是签字了,但是没有按手印,故来电询问律师,在没有按手印的情况下,该书面承诺书是否有效?

就李女士所述情况,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承诺书有李女士的亲笔签字即是有效的,并非以李女士的捺印为承诺书的生效要件。签名或者捺印,只要有一样,即可达成协议生效的条件。就诈骗案件而言,李女士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即使在工作中其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该责任应综合考虑李女士的工资收入标准、岗位职责要求、过错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李女士的赔偿责任,老板要求李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无据,但是法律不禁止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李女士不能证明承诺书实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该书面承诺书有效。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348平台律师提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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