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10月,范某将方泰五金城金旺路6号301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了包工头丁某。随后丁某在施工过程中雇佣了周某做木工。11月10日,周某在操作期间不慎将手指切伤。事后,周某和丁某及范某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到安亭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安亭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件后,首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包工头丁某认为周某虽然系受雇于自己,但确是在为范某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并且自己也是为范某打工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没有能力赔偿。范某则认为周某并不是自己的工人,自己将工程承包给了丁某,出了问题应该由丁某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在细致听取了双方陈述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事件产生事实均无异议,焦点在于如何划分此次的事故赔偿责任。因此调解员一方面做好范某的劝说工作,跟范某讲明,在承包关系中,当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损害,发包人没有确认承包业务的雇主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范某将装修工程承包给包工头丁某时,并没有对丁某的资质进行审核,且事后证实丁某也没有相应资质,现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范某与丁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又对丁某明确指出,虽然没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但这不应该成为拒不赔偿的理由,周某系雇主丁某雇请的雇员,周某系在施工的雇佣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作为雇主的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范某与丁某终于愿意承担各自的责任。然而,在进一步商讨具体赔偿金额的时候,范某和丁某又因承担的份额发生争议,互不相让,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见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人员多番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就此赔偿费用进行了计算,通过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使当事双方都认识到继续僵持下去将对双方都很不利。
最终多次协商后,经调解人员引导三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促成三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心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雇佣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者人身损害频繁发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成为焦点和难点。在调解过程中,“依法”始终是大前提,调解员首先应明确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而之后的“情理”,更是从人情角度出发, 以真实的情感,真诚的劝导和分析让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让他们能够平静对话、沟通,相互了解。 “法理结合”正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最基本的调解技巧,却恰恰是化解矛盾纠纷最有效的方法。
(嘉定区安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