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酒吧消费遭遇人身侮辱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2
案件类型:消费维权
检索主题词:酒吧、人格权、侮辱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在一家酒吧消费的时候,因为没有预先买门票在被酒吧工作人员发现后。酒吧的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形迹可疑,怀疑是小偷,要求查验张先生的身份证。张先生表示自己可以补买门票但不同意对方查验身份证。对方便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张先生进行拍照并直接将张先生赶出了酒吧导致其随身携带的衣物滞留在酒吧。最后,他也是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衣物取回。张先生对自己在酒吧的遭遇向律师来电咨询,虽然自己没有买门票在先,但是自己明确告知酒吧可以补票,但接下来自己被认为小偷对待的遭遇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询问律师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自己该如何维权?
平台告知张先生,首先酒吧无权查验张先生的身份证件,除非得到张先生的许可。其次,酒吧在营业场所,当众对张先生进行拍照并直接将其赶出酒吧的做法,涉嫌侵犯张先生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权。张先生在明确告知其愿意补买门票的情况下并明确拒绝对方拍摄的情况下,酒吧的工作人员仍然进行拍照并将其驱赶出酒吧的做法超出了酒吧安全保障的权利范围。酒吧仅以张先生没有购买门票、形迹可疑就将“消费者”当成是小偷来拍照取证、甚至驱逐出酒吧,手段过于简单粗暴。即便酒店有证据证明其为小偷,也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执法或者可以要求安保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处理,但没有必要在公众场合对其进行公然的侮辱。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司法实践我们注意到消费者的投诉不再停留于产品和服务本身,而是强调自己在消费的时候受了气,说商家不尊重消费者。不难发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加广泛。随着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又提高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如果消费者因商家的工作失误或疏忽而受到歧视或使自己的尊严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投诉来解决问题。而如果受到对方恶意的言语或行为的侮辱和诽谤,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并责成对方采取措施,挽回对自己的人格尊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