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关于单位不续签合同的补偿问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19年3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纠纷 合同到期 孕期哺乳期 不续签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于2012年4月入职A公司,与A公司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哺乳期刚结束A公司就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不知根据法律自己应该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来电咨询。
经平台律师询问得知:
1、张女士与A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4月19日-2015年4月18日和2015年4月19日-2018年4月18日。
2、张女士2017年6月怀孕,2018年3月19日孩子出生。
3、2018年4月15日,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前,A公司与张女士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顺延告知书》,告知张女士:公司依法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2019年3月18日)。
2019年2月,A公司多次找张女士,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及赔偿问题。张女士对此表示疑惑,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自己可以得到多少的赔偿,又如何争取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了张女士的描述后,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首先,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签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件中,A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张女士哺乳期结束,并签订了书面告知书,张女士也已获知,符合法律的规定,现在这一法定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告知合同已到期不续签,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张女士作为劳动者,可以要求A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在本件中张女士已工作满七年,因此,A公司需要支付张女士7个月的经济补偿。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例中张女士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可向A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12348平台律师表示,女性劳动者因生理结构的不同,相对男性在工作中会遇到更多的特殊情况,面对特殊情况时,单位应给予更多的包容与关怀,与女性劳动者建立更加良好的劳动关系。而女性劳动者既要在面对不公待遇时勇敢说不,也要为维护一段良好劳动关系付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