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线上教育培训是否可以适用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7月29日
案件类型:消费维权
检索主题词:在线教育;退货;无条件
二、基本情况
金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在网上报名参加了一家网校课程并缴费9700元。网校在给我开通权限后的第六天我向对方提出退课。对方告知课程一经开通不能退费。但金先生认为自己是网上报名的课程,所以可以适用七日内无条件退货,对方所谓的一经开通就不能退费说法属于无效条款。金先生想要咨询律师,自己的理解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可以退回剩余的款项。
平台律师告知金先生,网校所谓的一经开通即不能退费的说法的确有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嫌疑。由于消费者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不论何种情形也不论合同履行的情况一概不予退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自己退款的义务。因此,律师认为该条款的确涉嫌无效。
关于金先生提出的网购课程是否适用“七日无条件退货”的问题。律师认为不适用,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七日内无条件退货适用的是网购商品,但不适用服务。金先生网购的是一种培训服务,因此无法就此主张退课。建议金先生与对方协商,考虑到金先生目前只有履行了六天,尽快发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购七日内可以要求无条件退货的规定,实践中常有消费者对此产生误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消费规定的“商品”中是不含服务的。因此,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仅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服务。这背后的原因,律师认为服务的交付具有即时性的特点,一经交付即完成,无法退回。在这一点上与商品的特性有较大的区别。所以,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本案中金先生无法主张无理由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