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第三方租房平台“跑路”,房东和租客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8日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纠纷、诈骗罪
检索主题词:第三方租赁平台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奉贤区的吴女士半年前在小区内看到有人散发小广告,广告上宣传的是一家互联网房屋中介企业。平时自己房屋的出租率一直不高,苦于出租无门的吴女士电话联系了该互联网房屋中介。电话中,对方承诺为房东提供全面的托管出租业务,只要与该互联网房屋中介签订合同后,后期的租客招租,房屋日常的水电维修都由该平台负责,房东无需操心,只需安心在家每月收取房租,且房租的水平要明显高于吴女士之前出租的价格。于是吴女士动心了,就在没有登门核实的情况下,电话联系了这家公司要求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天,一个自称小李的该互联网房屋中介公司的员工,带着合同上门来找吴女士签订合同。签完合同后,吴女士也放心地将钥匙交给了这个业务员小李。
很快张小姐作为新的租客搬进了吴女士的房子,一切看似很正常。结果吴女士在收到一个月租金以后,一直等到三个月后,第二个月的租金还是迟迟没有打入她的卡中。吴女士非常气愤,上门找到了租客张小姐,准备讨要租金。但是张小姐一脸无辜,表示她已经提前预付了一年的房租,并且拿出了自己的银行卡流水来证明。吴女士情急之下,开始拨打业务员小李的手机号码,可是该手机号码早已停机,公司的座机也是无人应答。这下吴女士傻了眼,纠缠着租客张小姐,张小姐也理直气壮,手中的银行流水证明她没有违约,至于第三方租赁平台违约和她无关。
吴女士因为没有收到后续房租,要求租客张小姐立即搬离房屋,而张小姐表示自己没有违约,一定要住满一年才肯搬离。这下吴女士彻底慌了神,进退两难的吴女士带着租客张小姐一起来到奉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值班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首先仔细阅看了吴女士和张小姐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吴女士和第三方平台签订的租赁合同,张小姐和第三方平台签订的租赁合同,张小姐支付租金的银行流水。虽然表面上看两份合同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但是通过律师细心的观察,却发现了端倪。租客张小姐合同上的租金只有吴女士合同上的租金价格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这个第三方平台从吴女士手中高价租来房屋,却低价租给了租客,还要免费代为管理,世界上不可能有这样的好事,看来这个第三方平台为了做生意已经不择手段并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事实也证明,第三方平台非法占有了租客一年的租金,却只支付了吴女士一个月的租金就跑路了,生生地给吴女士和张小姐留下了一个大大的难题。
面对这个大大的难题,值班律师给吴女士和张小姐提出了以下两条建议:1、建议吴女士和张小姐立即带着手中的证据,尽快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因为这家第三方平台的行为不单单涉及合同违约,还具有合同诈骗罪的嫌疑,让公安机关来审查后采取进一步的行动。2、由于这家公司及其业务员现在已经无法联系,而且短时间内估计公安机关也很难将所有的犯罪分子全部抓捕归案。但是摆在吴女士和租客张小姐面前的最大难题必须马上要解决,到底对于房屋如何处理。因此,律师的建议是吴女士和张小姐双方坐下来友好协商,看看如何寻求一个对双方都能稍微减少一点损失的方案。最后,在值班律师的调解建议下,张小姐同意补足自己已经支付的一年租金与吴女士合同上一年租金的差价,然后等到住满一年后再搬走。至于吴女士其余的租金损失,等到公安机关抓获涉案公司的犯罪嫌疑人后另行补偿吴女士处理。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值班律师告诫广大消费者,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尽量选择正当、官方的房屋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在选择租赁中介时,尽量选择在全市甚至是全国都有分支机构的房屋中介,确保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如果一定要选择本地的中小中介或者互联网中介,尽量选择注册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并且在当地有门市店面的中介,以便于后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