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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案

上海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发布于:2019-06-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以案释法、案例、著作权、知识产权,以案释法、案例、著作权、知识产权,以案释法、案例、著作权、知识产权,以案释法、案例、著作权、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2017年,根据作家周梅森小说改编的检察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认为《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暗箱》作者刘三田向法院起诉该剧编剧、著名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小说《人民的名义》全面下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0万元。                                               

【调查与处理】

   浦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4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意味着必须有外在表达。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在文学作品中,表达不仅体现在文字上,也体现在作品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作者对素材、情节等的设计、编排和取舍,同时还要排除公有领域的内容及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小说《人民的名义》及同名电视剧与原告的小说《暗箱》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关于作品的整体结构对比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缺乏情节支撑的故事结构是对作品布局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不存在具体的表达,属于思想的范畴,故如果仅是结构、主题相似,而缺少事件、情节和人物等细节的相似,则无法简单地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只有当故事的主题和结构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逻辑顺序、前后衔接关系将全部情节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作品反映的主题不同,形成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发展顺序、组成内容、情节层次的作用均不同,原告所作的作品整体结构对比是基于其主观需要对两部作品中的部分情节进行了不当的概括和拼凑,人为造成两部作品整体结构相似的假象,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整体结构相似没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作品具体情节对比                            

作品的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作品的思想通过表达反映出来,表达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的要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属于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还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然后再就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除了作品文字本身属于表达外,由文字展现的作为小说灵魂和精华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要素也是重要的表达。文学作品的相似性比对中,故事情节是关键的比对内容。故事情节可以分为具体情节和抽象情节、主要情节和次要情节。抽象情节是从具体情节中概括、提炼出来的,与具体的人物没有关联,在相同的抽象情节下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节表达。作品中的主要情节能反映出作品的主线,对作品中的故事走向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次要情节围绕主要情节展开,是对主要情节的丰富和补充。如果两部作品在主要情节的具体细节描述、事件的逻辑关系以及人物角色的重要特征与相互关系上相似,而不是停留在抽象情节和次要情节上的相似,则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判定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应当将确定的相似之处结合全文进行整体比对,而不是孤立地对相似之处进行一对一的比对。本案中,双方作品的具体情节,或提炼不准确,或具体表达不同,或属于公有领域,或属于思想范畴,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关于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的比对                    

人物是小说作品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人物和人物关系通过故事情节来刻画、塑造和充实,同时又推动故事情节的发展。抽象的人物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也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人物、人物关系的比对不能脱离具体的情节,只有与情节结合形成足够具体的、有个性化特征,才能作为有独创性的表达,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相似没有事实依据。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各界的版权保护意识已显著提高,本案是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法治课,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使我们深刻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雷同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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