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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改革下潜藏的法律风险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关于个税改革下潜藏的法律风险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3月4日

案件类型:租金抵扣个税纠纷

检索主题词: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

二、基本情况

2018年底,小黄与房东(个人房源)签订了租赁合同,伴随着2019年个税改革,小黄最近发现自己符合住房租金附加扣除的条件,欲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房东知道这个消息后,却给小黄泼了一盆冷水:“如果你申报租金扣除,税务局找我收税的话,我会把钱加到房租上,目前房租是不含税的价格。如果你不愿意支付税费,那么我就要解除租赁合同。”一边是个税可能抵扣几十块,另一边是房租可能上涨几百块,面临这种情况小黄不知所措,小黄来到金山区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平台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之后对小黄的疑问进行了解答:第一,房东无权要求小黄承担税费;第二,申报住房租金附加扣除是小黄的合法权利;第三,房东无权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解除租赁合同。

1.小黄有权依照原合同缴纳房租、申请租金附加扣除

房东与小黄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房东要求小黄负担税费系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可以变更。如小黄不同意承担税费,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

2.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首先,按照目前个税法的规定,房东收取的房租收入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这个和房客是否需要抵扣没有直接关系,其次,房东也有义务协助房客完成房租个税的抵扣,以担心被税务局追缴税费的理由来阻挠房客抵扣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3.房东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在租客不愿意承担税费的情况下,房东有没有权利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呢?显然不可以。在双方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情况,主要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们可以看出,有且仅有守约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违约方是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所以,只要小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房东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经过平台律师详细的解释,咨询者了解清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平台律师解答和指引表达了感谢。

三、案例提示

随着个人所得税个改政策落地,不少房客在申报住房租金附加扣除时遇到与小黄类似的烦恼。有很多房东因为担心税务局追缴税费而通过涨房租的形式来弥补,这相当于把税费的损失转嫁到租金里面,这样租客反而会承担更多的生活与经济压力。许多租客为了避免与房东闹僵而被扫地出门,被迫选择不再申报租金支出扣除,无法享受到国家发放的个税减税红包。对于在申报租金扣除时房东借机威胁涨房租的行为,租客可以根据租赁合同条款的约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直接向税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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