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补偿金应该算到通知日还是交接日?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补偿金计算周期、辞退日、交接日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补偿金应该算到通知日还是交接日?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9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补偿金计算周期、辞退日、交接日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单位辞退用户,通知辞退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有差异,问补偿金计算周期应该算到通知日还是交接日?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经济补偿金是根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该计算到员工离职日。补偿金计算周期不应该是通知或交接日,应该是辞退或者终止时。如果单位提前通知辞退的,以通知所载明辞退日或者到期日为准;即刻解除的,以通知日为准。

三、案例提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应该以通知载明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的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通知未载明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来确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履行通知义务达到通知的期限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后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劳动合同可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