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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运营商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诈骗、停止服务,诈骗、停止服务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手机号手机运营商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66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诈骗、停止服务

二、基本情况

陆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手机刚收到电信公司发来的一条短信,说自己手机号涉嫌通信诈骗而被停止服务。陆先生表示自己现在人在上海,但是手机卡是在河南办的,同时陆先生表示,自己一直正常使用手机,不存在短信中所说的通信诈骗的问题,自己应该如何维权,保障自己手机正常使用的权利?

就陆先生所述情况,平台律师告知陆先生,电信公司作为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上确实有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现用户有发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所以,律师建议陆先生可以先向电信公司进行申诉,要求电信公司明确他的手机号什么时候、什么原因被认为存在通信诈骗的嫌疑。是否存在错误认定的情况,若无法自行协商处理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还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维权。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示,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自己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运营者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依法加强对自己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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