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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偏执酿纠纷,心理感化解矛盾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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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成立不久,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学校与教师
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了两者之间的人事争议矛盾,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
学秩序。
案情简介
赵老师是上海市某中学的教师,她是于2009年被学校招聘的心理课教师,
经过一年试用期,她成为学校的正式教师。头两年,赵老师的工作表现尚可,
后由于怀孕生孩子,她并没有处理好家庭与工作的关系,一度影响教学,与校
方发生过不愉快。期间,学校方面曾经提出帮助解决赵老师调换工作岗位,但
因赵过分强调个人或家庭因素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6月17日,校方通
知赵老师:由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将于2013年7月31日到期,根据
学校工作安排及教师工作情况等综合情况考虑,学校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劳动
合同。对此赵老师表示强烈不满,在多次与校领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写信给
教育局领导,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附有局领导头像的微博,想以此给学校施
压,要求学校与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试图通过扩大矛盾以影响学校正常教
学的方式达到目的,双方矛盾骤然升级。后经多方协调,赵老师来到了我们涉
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2013年7月初,在接到赵老师请求调解的书面申请后,我立即与校方进行
联系并说明情况,校方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2013年7月8日,区涉校纠纷人民
调解工作室的数名调解员迅速进入工作状态,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等调解前准备
工作,力求化解这件校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了解,校方不愿意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综合考虑了赵老师
自聘用数年来的工作等情况作出的决定。校方认为赵老师的教学工作没有达到
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标准要求,她在教学工作期间未处理好工作和家庭的关系,
并且校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
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中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规定。但赵老师对于学校的决定不满,认为自己并没有像学校陈述的那样
因为家庭影响教学工作,而且7月离下一次教师招聘还有一段时间,自己一时
很难找到工作。她提出要在长宁区范围内协调申请到其他学校工作,或者学校
与其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以便另找一份工作。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深入沟通,我对双方争议焦点做了认真分析,从有利
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研究确定了下一步工作的部署。与双方约定于2013年
7月25 日进行第一次调解。当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各自理由和想法
做了充分的阐述。针对赵老师提出的若干申请和要求,我们进行了可行性探
讨,校方也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赵均未采纳,首次调解未能成功。之后,赵
老师为了给学校施压,采取在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似有将矛盾纠
纷夸大之意。区教育局基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长宁教育改革的发展等考虑,
再次约见了赵老师,但她依然没有接受相关建议。在双方的请求下,在区司法
局、教育局有关领导的指示下,我们再次对这起校园争议纠纷进行调解。我
多次前往当事人的处所进行登门拜访,经过多次沟通和电话联系,双方同意于
2013年8月13日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过程变数多多,在调解员的一再努力促
成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校
方同意赵老师提出的续签一年劳动合同以便其另找工作的要求,并发放全额工
资;赵老师同意此次合同到期后自愿离职。
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1月3日,工作室又接到校方的电话,反映赵老师
因年度考核、2013年一次性奖励、年度绩效工资清算款、就餐卡费等发放享有
权益再次与学校发生纠纷,并扬言会采用更极端的手段,为此校方要求第三次
调解。
我接到电话后,再次组织调解员对该案进行分析研究,从维护公平正义、
和谐稳定和长宁教育改革发展为出发点,就调解人员的分配、工作进度进行安
排和周密部署。
此次调解工作较上次更为困难,我按照调解程序与双方取得联系,电话邀
请赵老师前往华阳路112号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涉校纠纷调解工作室面谈了解
情况。赵老师在通话过程中语言愤愤不平并带有冤屈,情绪激动,在我的耐心
劝导下,她终于同意于2014年1月6日前往调解工作室进行面谈。另一方面,我
利用学校校长会午餐、休会间隙与校领导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原委,
听取了学校对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该问题的初步想法、建议。
为了确保本次调解的顺利进行,考虑到赵老师是一名心理课教学教师,我
专门邀请并安排了法律园区“晓东社工师事务所”的心理咨询师陈老师一起参
与调解,以期在调解过程中安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
调解过程中,我听取了赵老师的诉求后,在认真了解和研读了区教育局相
关政策和学校发放各项奖励规定的基础上,就赵老师的诉求分别作出了解释,
从合法合理的角度提出了我们的看法。可赵依旧坚持自己的诉求不做退让,双
方难以达成一致。赵老师坚持己见,整个谈话过程气氛凝重,眼看调解要以失
败告终,我果断宣告暂停调解。暂停期间,心理咨询师陈老师与赵老师做了进
一步的交流,陈老师表示只谈谈自己作为“路边人”的看法。基于赵老师也是
心理课老师,两位老师谈到了许多共同话题,这不仅打破了凝重的谈话氛围,
更拉近了两者的距离。陈老师认真听取了赵老师关于自己非常遭遇的陈述,并
从心理学角度帮助她分析自己主观存在的偏差和问题。首先,陈老师提醒她以
微博发文、网上发照片等手段来博得舆论同情达到自己目地的行为不仅是极端
不明智的,而且稍有偏差就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这非但没有
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会给自己招致更多的麻烦,使自己陷入困境。其次,陈
老师指出赵老师作为一名心理老师为达目地采用极端的、攻击式的手段,全然
不顾及他人和客观实际情况,使得矛盾日益激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这显然是
有悖于常人认知和健康的心智,这些心理和行为本身是不健康的,陈老师提醒
赵老师要调整心态,改变极端的自我状态,这样无论是对解决矛盾,还是对孩
子的健康成长、家庭幸福和今后的工作都是有帮助的。
尽管最初赵老师以心理教师自居,不承认自己在本次争议解决过程中存在
心理上的问题,但两位老师共同的知识体系和陈老师的专业分析使她最终认
可了陈老师的观点,承认自己心理存在偏差、个性偏执,自我极端兼具有攻
击性,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劝导,尝试改变自己,走出自我极端的迷惘圈
子,面向未来。为了能够合理、规范、顺畅地处理本次涉校劳动纠纷后续问
题,我于当日下午相约双方一起商讨解决办法。经过多次反复研究分析,双方
从有利于学校内部奖励考核政策规定,有利于学校今后工作的开展以及有利于
赵老师应享有的年度奖励权益等方面,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学校愿意给予赵
老师年度奖励,赵也表示满意。
自此,本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对调解人员的
工作表示感谢。
长宁区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本着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调
解原则,成功调解了一起易激化的校园劳动争议纠纷。不仅解决了纠纷、化解
了矛盾,也保护了当事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并制止了其过激的
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为长宁区调解体系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调解心得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方法之一,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大大提
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通过调解解决、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纠
纷,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是一起调解解决涉校劳动合同纠纷的成功案例,通过本次调解工作我
体会到:
第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纠纷双方地位平等,在调解工作中对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予以考虑。本案例中,一方为学校,一方为学校
老师,相对而言,老师处于弱势地位。我们既要指出赵老师在本次纠纷中做出
的错误行为,也要维护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本
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调解。心理咨询师参与调解能够准确把握
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帮助,有利于提升当事双方对调
解工作的认可度和调解意见的接受度。本案例中,我们考虑到赵老师是一位心
理教师,适时引入有经验的心理咨询专家参与调解,丰富了调解的方法,加大
了调解的力度,达到了解决纠纷、平息纠纷的目的,也让我意识到邀请心理咨
询专家参与调解也是未来工作中可以运用的一种方法。

       (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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