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完的年假如何计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20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解除劳动合同、年假
二、基本情况
小侯在上海某外资公司任职,因公司效益不好被公司裁员。对于小侯未休完的年休假,公司人事表示将按照一倍工资进行结算并提供相关协议给小侯进行签署,小侯签完之后越发觉得有问题,遂致电本平台律师咨询关于年休假的相关问题。
平台律师告诉小侯,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小侯离职时应享有的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如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为此前公司已支付小侯当月工资,因此离职时未休的年休假只要支付差额,即小侯应享有的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200%x应休天数。
当然,成年人签署协议需要承担后果,仅以不知法不懂法为理由进行抗辩,这些理由是不足以推翻协议的。若小侯确实能拿出证据证明签署协议的时候是被欺诈、被胁迫,可以申请撤销该协议。
三、案例提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劳动者,在签署任何涉及自身利益的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遇到不能理解的内容及时向身边有经验的或者专业人士询问,切不可抱着先签先拿钱,如果以后发现有问题再去向公司求偿的想法,到时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