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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的咨询案例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车辆租赁履行合同咨询案例,车辆租赁履行合同咨询案例,车辆租赁履行合同咨询案例,车辆租赁履行合同咨询案例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疫情期间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的咨询案例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2月7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车辆租赁 履行合同 咨询案例

二、基本情况

王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当地政府出台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禁止网约车运营,导致目前其无法经营,本人想要暂停租赁合同的履行,并且想要租赁公司免除其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赁费,但是汽车租赁公司不同意,王某对此问题予以咨询。

根据王某的描述,值班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的意见,此次疫情的爆发,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就本案例而言,网约车司机对本次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既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避免,更加无法克服。订立车辆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经营谋生,而政府出台的措施使得该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次疫情构成该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该司机享有法定解除权,租赁公司应同意解除合同。

三、案例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例的情形,如租赁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司机无需缴纳违约金,并子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支付租赁费用。

如司机坚持暂停履行租赁合同,且主张不支付租金的,则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分配相应产生的损失。因为租赁公司对于本次疫情也不存在可归责事由,且在疫情期间也难以再出租给他人,故在疫情期间的租金损失应当在网约车和租赁公司间以公平合理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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