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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据理来调解,先行赔付达一致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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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四川来沪打工的王某,2015年7月28日与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人劳务用工合同,被安排在轨道交通11号线城北路站某地块商务办公项目(塔楼B)项目部从事木工岗位工作。2015年8月3日15时30分许, 施工过程中王某突感不适,提出回家休息,不料在回家途中倒地不起,路人见此拨打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嘉定区中心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热射病。

 

调处过程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与死者所在单位及工地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休。死者家属和工友认为死者是工作时突发急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且时间在48小时内,公司和工地应该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死者。而所在单位认为死者上班不足一周,还未办理用工手续及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且担心王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所以坚持以意外死亡标准进行人道主义补偿。工地则认为赔偿主体应该是劳务公司,自己不承担责任。单位和工地的态度及表态激怒死者家属和死者工友,工友们集体停工聚集在工地以示抗议,强烈要求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出说法。

某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介入,一方面做好家属的安抚疏导工作,另一方面向劳务公司及项目负责人晓之利害,并紧急召集双方人员进行协商。调解员一方面耐心向单位详细解释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从情理上进行劝说,希望单位体恤死者家属及工友的心情,妥善处理,合理赔偿,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

8月9日,调解员召集了死者妻子张某及死者亲属与工地负责人、劳务公司代表等一起来到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仔细了解案情后,为缓解双方情绪,有利于调解顺利进行,故将当事人双方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房间进行背对背调解。

死者妻子张某神情呆滞,面容憔悴。她哽咽道其丈夫身体一向很好,事发当天早上他高高兴兴上班,还说晚上要加几个菜,不料下午却突然离世,这个打击她们全家都无法接受……调解员边递上纸巾边安抚性拍拍其肩膀,耐心地安静地听她哭诉发泄。待她稍稍平息后进行劝说,希望她能冷静面对,一方面照顾好自己和孩子的身体,一方面妥善处理死者的善后事宜。针对她提出的高温天气工地没有做好防暑降温,没有错开高温时段进行施工,没有减少工人工作时间等因素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其丈夫是在工作时突感不适,回家途经抢救无效死亡等问题,调解员根据《劳动合同法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一一解答。针对死者亲属扬言假如劳务公司、工地继续相互推诿,不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将采取极端的方法进行报复等激烈措辞,调解员希望他们能客观面对事实,克制冷静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死亡补偿及其他善后事宜。

经过一番工作,死者妻子张某及其亲属承诺,只要得到合理的赔偿,他们会尽快处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与此同时调解员与劳务公司代表及工地负责人进行沟通,向他们简要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死者因热射病而抢救无效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相符。虽然死者上班不足一周,还未办理用工手续及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但这并不妨碍及影响其应享受的待遇,也不是用人、用工单位拒绝赔偿或补偿的理由,更不能剥夺死者的合法权益。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务公司和工地的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发生工伤究竟由哪方承担等问题,调解员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使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说明,死者家属向劳务公司或工地任何一方主张权益都是有根据的。听完调解员的解释,劳务公司代表和工地负责人经过讨论,劳务公司代表主动提出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为死者补办用工、社会保险缴纳及申请工伤认定等相关手续,让死者家属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劳务公司代表的工伤理赔的说辞调解员提出了不同意见,劳务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需要时间,现死者家属的情绪比较激烈,一旦调解破裂,后果不堪设想。建议他们一方面为死者办理相关手续,争取享受相关待遇吗,一方面参照工亡的标准先行赔付,若理赔成功后再进行扣除。经过商讨,劳务公司代表同意了调解员先行赔付再扣除的调解方案。在当事双方都接受这一方案的前提下,调解员让双方就赔付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面谈。经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死者所在公司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70万元,承担死者医疗费、火化所需费用及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所需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若死者王某经申请认定为工亡,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归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将补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与支付死者家属的补偿金及其他费用总和的差额。

 

调解心得

本案的焦点是:死者是意外死亡还是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人道主义救助还是参照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突感不适,回家途中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死亡时间在48小时之内,死亡直接原因热射病,符合视作工伤认定的情形。死者家属要求单位按照因工死亡待遇赔偿是正当合理的。单位认为死者上班不足一周,单位还未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及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这些不能成为拒赔的理由。死者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其死亡的情形符合因工死亡的有关规定,所以死者单位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坚持的意外死亡显然是无法立足,没有根据。

责任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使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死者所在单位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工地协商后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主体也是有法可依。

鉴于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有一定的时间跨度,而此次事件假如不能尽快妥善解决,必然会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对正常生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调解中人民调解员析法、明理、抒情,积极引导,适时引导调解方案,由死者单位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先行赔付再申请工伤认定,让死者安息,让家属安心。建议赔偿标准参照因工死亡待遇,对支付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明确,并将具体条款一一在人民调解书落实到位,并签字确认。

每当夏季来临,各单位应积极做好安全生产,防暑降温工作,特别对烈日下施工或室内没有降温实施的施工人员,应该采取避开高温时段,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减轻工作负荷强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逝者已逝,生者还必须生活。对于死者家属,我们除了同情,安抚以及提供服务帮助外,还希望他们面临不幸事件时,需冷静理智正确面对,依靠法律手段,寻求法律帮助,妥善有效地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嘉定区菊园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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